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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住葫芦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龙程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滨路路口人行横道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2月27日,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龙程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滨路路口人行横道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2月27日,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葫)公(司)鉴(法医二尸)字【2018】第014号(证实鉴定结论认为赵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葫)公(司)鉴(痕交)【2018】020号(证实该起交通事故符合:×××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发生了碰撞接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周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周某驾驶证复印件、葫芦岛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周某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赵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委托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的协议书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证据材料载卷,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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