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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货运电动三轮车载客、未保持安全车速在道路上行驶,车辆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一乘坐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光飞

书记员:王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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