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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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