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毛纪增,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8)256号起诉书,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芝柱、代理检察员王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纪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毛纪增驾驶×××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陵园路交叉路口时,将骑行电动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撞倒,李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毛纪增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对其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毛纪增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纪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手机信息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车辆照片、被告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纪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毛纪增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纪增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其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毛纪增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毛纪增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纪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扣押在案的×××号大众牌小型客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告人毛纪增。
审判员 王晋
书记员: 胡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