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莉、李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某系自首,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对被告人滕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于 颖

书记员:王青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