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服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四次,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595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崔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特日格勒
审判员 李 慧 来
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吴 清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