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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满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辽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B×××重型装箱半挂车,沿鹤大线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大线1501公里+400米沙坝桥西侧路段时,因未查明前方道路情况,与同向行驶在慢车道内由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处理。经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躯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重量检验记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122出车急救调度登记表、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郑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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