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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202刑初94号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2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浩,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隆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隆湖一站轻松一刻KTV服务员,住宁夏石嘴山市。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闫雪萍,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8年7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苏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诉。审判长李志军审判员姜绍燕人民陪审员孙永珍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申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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