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战义,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沙利金,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战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战义及其辩护人沙利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苏战义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醉酒驾驶吉AGY57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农前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郭县红光农场加油站门前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前方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郑国臣相撞,致郑国臣受伤,后郑国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国臣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苏战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国臣无责任。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苏战义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5.03mg/100ml。事故后,被告人苏战义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苏战义家属与被害人郑国臣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被告人供述、证人郑雨桐、白光辉等人证言、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复印件、松原市宁江区卡伦房村证明信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战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战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定于被告人苏战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战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董 小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洪 武
书记员:赵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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