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庄河市塔岭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吕德帅持“C1”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庄河市黄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亚商城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徐某某相撞,事故致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吕某某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吕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吕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瑞霞
书记员: 刘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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