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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白长某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长某(曾用名白长寿),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6年9月9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长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委托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且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长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委托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且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常林
审判员:赵福荣
审判员:张元春

书记员:陈美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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