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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健

书记员: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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