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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 一

书记员: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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