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佟齐心,男,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内0725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佟齐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1973.4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1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8年12月25日,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佟齐心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佟齐心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5日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共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新旧计分考核情况转化表、罪犯考核表、罪犯扣分审批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关于被告人佟齐心履行附带民事判决情况的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彦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罪犯佟齐心家庭贫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佟齐心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5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佟齐心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意执行机关对其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齐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
人民陪审员 李沫
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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