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1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杨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均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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