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红星乡红星村*组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吉058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武哲
审判员  孙忠武
审判员  高元娥

书记员:赵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