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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2007年因抢劫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日1时27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福鑫门前处与醉酒躺在路中央的被害人何某1相撞,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经盘锦市公安局交警队双台子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1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肇事后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日1时23分,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福鑫宾馆门前处,被告人金某驾驶捷达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躺卧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何某1辗压,造成被害人何某1当场死亡。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1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22.22mg/ml。肇事后,被告人金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1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金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1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以外,被告人金某家属额外补偿人民币5.3万元。被害人何某1亲属对被告人金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被告人金某的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机动车驾驶证;3、机动车行驶证;4、盘锦市骨科医院死亡证明及说明;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7、情况说明;8、被害人何某1躺卧道路视频截图;9、户籍证明;10、骨科医院120呼救记录单;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13、证人何某2的证言;14、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15、(盘)公(司)鉴(法医)字[2017]186号检验意见书;16、辽正(酒精)检字【2017】099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17、辽正(酒精)检字【2017】0904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18、辽正(交通)鉴字第【2017】468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肇事现场监控视频光盘;21、刑事判决书;22、谅解书;23、调查评估意见书。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莉、代理检察员党思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犯罪,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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