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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报废捷达轿车,沿省道209线由朝阳山镇向磐石市区行驶,至22KM+800M处,与其车辆前方路面上丁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死亡,驾驶人丁某、摩托车乘车人王某、胡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车祸致颅脑外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胡某胸腹部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L2-4椎体横突骨折,脾破裂(术后),构成重伤二级;丁某左腿外伤,左侧胫腓骨骨折,右侧内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王某头面部外伤,右大腿外伤,构成轻微伤。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驾肇事车辆逃逸,后于2016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民事损害赔偿方面,被告人谢某与死者刘某家属、被害人胡某、丁某、王某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已给付完毕。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车辆情况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曹某、曹某1、王某、宫某、苏某、梁某、刘某、王某1、韩某证言,被害人丁某、王某、胡某陈述,法医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书记员: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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