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8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JL某号北京福田牌普通低速货车,在沿302公里由南向北行驶至771km+5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发生侧翻并翻入公路东侧沟内,致车辆损坏,该车乘车人吴某(曾用名吴新某)、王某江受伤,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吴某成逃逸。经法医鉴定:吴某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颞骨骨折,急性硬膜外血肿,重度脑挫裂伤,多发脑内血肿,天幕疝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王某江无责任。
201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成持C1型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凯尔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沿前郭县长山镇繁荣村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佳美铝塑门窗厂门前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路边行人吕某学相撞,致吕某学受伤,吕某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吴某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吕某学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学无责任。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经前郭县公证处公证,被告人吴某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曾用名吴新某)家属王某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赔偿被害人王某江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约定,赔偿款付清后,如此赔偿和补偿少于应赔偿和补偿部分,乙方王某兰表示自动放弃,双方均不得反悔,乙方王某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吴某成要求赔偿补偿,乙方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经松原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吴某成赔偿被害人吕某学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万。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成供述:2016年8月27日19时许,
我驾驶无牌照凯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前郭县长山镇繁荣村内柏油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我行驶到佳美铝塑门窗厂门前时,在我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轿车,由于天黑轿车的车灯很亮,我的摩托车车灯还不亮,我就没看见在我前面有一个行人,也是沿着柏油路由北向南行走,当我也看见他时我也就撞上了,我和这个行人都倒地了,当我起来把摩托车扶起来之后,我推着摩托车就往家走了,我也没看那个行人怎么样,当时也是由于害怕,我到家以后我媳妇问我,我脸上的伤是怎么回事,我说是我自己骑摩托车摔的,她也没多问,我今天早上起床后,我媳妇又问我到底是怎么受的伤,我才说实话,昨天晚上我骑摩托车把一个行人撞倒了,当时害怕我直接就回家了,紧接着我媳妇就说了,赶紧投案自首吧,我说我考虑考虑我就从家出来了,一直到中午我来到公安机关自首,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
2004年3月4日14时许,我驾驶吉JZ某号(黄牌)北京牌半截货车,在302公路前郭县长山镇化厂道口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后我逃逸了。当时在前郭县新庙镇内,有人雇我车拉化肥和竹竿到八郎镇曙光村,运费好像是60元,我们在一家水稻物资商店装完货出来,我开车就往八郎镇走,我车驾驶室内还坐了三个人,车斗上面坐着两个人,我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要行驶至长山镇化厂道口时有一段坡路,由于后面装的货比较重,前面轻,车在下坡的过程中就开始左右晃,晃了能有两三下就翻了,翻到路边的地里了。我们驾驶室里的这几个人就从车里爬出来了,看见车斗坐着的两名男子都趴在地上了,我就堵了一辆半截车把这两名伤者送医院去了,当时我没有去医院,伤者的家属跟着去的,我找几个人把车扶起来了,又雇了两个车把车上的货物送到曙光村。我跑到长春市藏起来了。好几天之后我才知道有一名伤者死亡了,我父亲吴岩对二人进行赔偿,死者赔偿2万元,伤者赔偿5000元。
2、被害人王某江陈述:2004年3月4日14时左右,我乘坐吴某成驾驶的北京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在事故中受伤,吴新某在事故中死亡了。是吴某成驾驶的蓝色的北京牌半截货车,我们五个人在新庙镇买完化肥和竹竿后,雇了一辆货车,要把货拉回曙光屯我家里,当时雇了一辆半截货车,司机叫吴某成,我们在新庙装完货之后就开车往八郎镇曙光屯走,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走到长山镇化厂道口的时候,货车突然左右晃了,晃了几次就翻车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清醒的时候我已经在医院了,我和吴新某受伤了,吴新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事故后吴某成跑了,吴某成的父亲给我5000元赔偿金,赔偿吴新某2万元死亡赔偿金,我们在前郭县公证处做的公证。
3、证人吕某证实:2016年8月27日晚上19时许,我父亲吕某学在长山镇繁荣村内的柏油路由北向南步行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了,我拨打了120电话,120急救车把我父亲送到前郭县医院,我父亲吕某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4、证人王某兰证实:我和吴某(吴新某)是夫妻关系,2004年3月4日14时左右,在302公路前郭县长山镇化厂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翻车,吴某死亡了。出事后吴某成就跑了,大约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吴某成的父亲找到我们,要对吴新某和王某江进行赔偿,经过协商后,赔偿吴新某2万元死亡赔偿金,我们在前郭县公证处做的公证。
5、证人王某有证实:吕某学是我家的工人,我雇他在我家当焊工。2016年8月27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从我家走的,他是步行走,沿着繁荣村内的柏油路由北向南走的,他要回家,晚上8点20分吕某学的妻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我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了。
6、证人刘某宇证实:我丈夫吴某成2016年8月27日晚上回家鼻子破皮了还有手坏了,他跟我说是骑摩托车摔的,具体怎么摔的他也没跟我说,我也没问。28日早上吴某成跟我说,"我昨天晚上骑摩托车把一个人撞伤了,我也受伤了,我不能在家待着,在家该被人发现了"。我说:"你好好考虑考虑,还是自首吧。"吴某成说我考虑考虑。说完就走了。摩托车是我家的,是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没有牌照,什么品牌我不知道。29日早上我丈夫走以后,我才看见摩托车大灯坏了,还有左侧倒车镜,左侧车身也有倒地摩擦的痕迹。
7、证人吴某岩证实:我是吴某成的父亲,2004年3月4日我儿子吴某成驾驶一辆半截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乘车人一死一伤,伤者叫王某江,死者叫吴新某(吴某)。吴新某和王某江雇佣吴某成的车往八郎镇曙光村拉化肥和竹竿,在沿302公路往八郎镇走的过程中,走到长山镇化厂道口附近的时候,车辆翻车了,将吴新某和王某江砸伤,吴新某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吴某成当时驾驶的是北京牌四轮半截货车,车牌号我记不住了,吴某成自己的车,现在这辆车被吴某成卖了。事后吴某成跑了,我去跟死者家属和伤者谈的赔偿事宜,赔偿吴新某家属2万元,赔偿王某江5000元,签订了赔偿协议,在前郭县公证处进行的公证,我和吴新某的家属还有王某江签订的公证书,在公证处给的钱。
8、证人吴某某证实:我与吴某(吴新某)是父子关系,发生事故时我在驾驶室中间位置坐着,是2004年3月4日下午2点左右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雇的车,司机叫吴某成,是北京牌小金铜农用四轮车,我们从新庙出来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长山镇下坡时,车速非常快,行至事故地点时车就晃了几下就翻了,我爸坐在车斗里化肥上摔伤了,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我们当时救人了,不知道司机去哪了。
9、证人段某平证实: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我知道,我当时也在出事的那台车上了,是北京牌小金铜158农用四轮车,我记得后边号是某,开车的是新庙镇姓吴的,不知叫什么名,是我们几家雇的车。2004年3月4日下午2点左右,在302公路长山交警队路口北200米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坐车从新庙出来,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我同吴某的儿子坐在车的驾驶室内,我坐在右侧边上,当行至事故地点时,是个下坡,我就感觉车来回晃,晃了两下车就大翻,四轮朝天了,我从车内出来看到我们车的吴某、王某江受伤了,我就堵车把伤者送医院去,先到的长山电厂医院后转的油田矿医院,司机当时不知道上哪去了。
10、证人王某海证实:2004年3月4日下午2点左右,在302公路长山交警队路口北200米左右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几家合伙雇的新庙镇姓吴的车,花50元钱雇的。我们坐车从新庙出来,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我当时坐在车斗的化肥上面,我脸朝西坐着,吴某与我背对背坐着,我哥王某江头朝前,侧身躺在化肥上,车行至事故地点时,我感到车先向里晃,又向外晃,车就向东侧翻了,我就啥也不知道了,我明白过来时已经上车去长山医院了,到电厂医院后又转油田矿医院,我哥和吴某都住院了,吴某于2004年3月5日中午死亡了。车驾驶室坐三个人,中间坐的吴某儿子吴龙,右边坐着段海平。我不知道驾驶员干什么去了,当时就没跟我们上医院,那天下午5点半左右司机的父亲来了,给我拿2000元钱给王某江看病,之后也走了。
11、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尸)字〔2016〕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吕某学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2、前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吉前公交法尸字04-008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吴某生前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颞骨骨折,急性硬膜外血肿,重度脑挫裂伤,多发脑内血肿,天幕疝而死亡。
13、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吕某学2016年8月27日在前郭县长山镇繁荣村佳美铝塑门窗厂门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吴某2004年3月4日在302线长山镇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14、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理)字[2016]115号《酒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吴某成酒精含量3.0245mg/100ml。
15、前郭县交警大队第2016082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凯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灯光、制动、转向各系统齐全有效。
16、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公交认字〔2016〕第13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学无责任。
17、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公交认字〔2016〕第13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新某、王某江无责任。
1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吉JL某号(原农机号牌)北京福田车,所有人为吴某成。
1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吴某成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0-02-10。
20、2016年9月9日,松原仲裁委员会【2016】松仲交前调字第49号调解书,被告人吴某成家属赔偿吕某学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2万元。
21、刑事谅解协议书:吕某学的家属吴淑云、吕昊、吕滨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吴某成的刑事责任。
22、收据证明,赔偿款22万元,被害人吕某学家属已经收到。
23、前郭县公证处(2006)吉前证字第198号公证书公证:吴某成的父亲吴岩赔偿王某江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及伙食费等人民币5000元。双方对此赔偿表示同意接受,如此赔偿少于应赔偿和补偿的部分,王某江表示自动放弃,王某江放弃评残的权利。
24、前郭县公证处(2006)吉前证字第197号公证书公证:吴某成的父亲吴岩赔偿王某兰(吴新某的妻子)包括对吴新某的丧葬费等人民币2万元,如此赔偿和补偿少于应赔偿和补偿的部分,王某兰表示自动放弃。
25、收据证明,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王某江已收到;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吴新某的家属王某兰已经收到
26、2007年12月17日,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吴某成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07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刑事处罚。
28、办案说明,王某江放弃做伤情鉴定。
29、电话记录,被害人吴新某妻子王某兰因被告人吴某成已经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意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0、破案经过:2016年8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成驾驶凯尔牌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长山镇繁荣村村内柏油路上将行人吕某学撞伤后逃离现场,吕某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28日12时许,吴某成到前郭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其中2004年3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16年8月2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两起交通事故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成在两起交通肇事犯罪后均逃逸。在第二起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逃逸、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洪江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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