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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秦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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