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5年9月18日,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扬、赫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思杰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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