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秋,赤峰市松山区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律师。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11日16时50分,被害人任某某驾驶蒙DME88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峰市松山区境内452KM+700处时,与前方同向停放在此处的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相撞,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后无灯光装置的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在医院等候至公安机关到达,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122受理单证实,报警人使用15947247808电话报警称一辆农用车与一辆摩托车追尾,伤一人。2015年12月11日17时05分,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称:2015年12月11日17时05分许,任某某驾驶蒙DME8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52KM+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停于公路北侧的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发生致任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任某某的老姑。2015年12月11日9时许,任某某驾驶蒙DME8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丈母娘吴某某到赤峰办事,当天下午15时20分许,任某某将吴某某送到车站后回到她家,在她家呆了20分钟左右就说要回家,她给任某某找好头盔、护膝,任某某穿戴好并吃了一个烧饼就走了当时是15时40分,大约17时30分,任某某的弟弟打电话问她任某某什么时候走的,怎么还没到家。过一会儿任某某的妻子也给她打电话问任某某是不是去买东西了,挂了电话她就一直给任某某打电话,任某某没有接,大概18时许,打通了任某某的电话,对方说是出租车司机,任某某出车祸了,正在红花沟医院抢救,她才知道任某某出交通事故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告人王某某是同村村民。2015年12月11日16时45分许,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买建材,当时他正在打麻将想次日再去,王某某说已经把车发动好了,没多说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五、六分钟,王某某到麻将馆去找他,他就从麻将馆出来回家骑上摩托车往卖建材的地方走,行驶到村胡同口时,看见王某某在修自己的轮式拖拉机,他没有理会接着走了。到达卖建材的地方等了2分钟,见王某某还未到就又骑摩托车往回返,17时08分左右,在行驶至G111线王府道班门前处时,他看见王某某的拖拉机停在王府道班门前小桥处,王某某正在往前推拖拉机,拖拉机后面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边上躺着个人正在哼哼。他问王某某怎么回事,王某某说拖拉机坏了,正在修车时,后面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给撞上了。王某某对他说车阻碍交通就推车,他告诉王某某先救人,就赶紧打电话叫来出租车,这时受伤的人就站了起来,见那人站不住就扶着桥,他一手扶着伤者,一手打电话叫来出租车,又拨打了122电话报警。过了一、二分钟出租车到了,王某某和伤者一起去了医院,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后来出租车司机告诉他红花沟医院不留,后又去初头朗医院并让他过去帮忙,他离开了现场。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2月11日18时45分,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人员对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境内G111线452KM+700M处的事故地点进行现场勘查,道路走向为东西方向,事故现场有两辆肇事车辆,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及现场情况。
5、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11日20时52分,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人员对蒙DME8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进行勘验,过程及结果为:蒙DME8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导流罩、前大灯、仪表盘撞损,现场检验摩托车使用四档,大灯开关呈关闭状态;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拖斗后栏板距左侧车体25CM,距地高114CM有面积50CM×42CM撞击凹陷痕。
6、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松)公安司(鉴)字【2015】第347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任某某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鼻骨面颅骨粉碎凹陷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宁医司法鉴定所【2015】毒鉴字第367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医务人员抽取了王某某血液,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
8、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赤公交认字[2015]第004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后无灯光装置的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且作用大,王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但作用小,任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9、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押。
10、拖拉机驾驶证证实,王某某具有G驾驶资格。
1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气象局气象证明证实,2015年12月11日,松山区日落时间为16时34分,17时05分天已全黑。
12、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唐晓静、任健宇、任司宇、唐玉丛、吴某某、任某乙、任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13、户籍证实,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1日11时许,他在家喝了约二两白酒,16时10分许,他给刘某某打电话商量去买建材,两人约定在王府镇牛家营子街里卖建材的地方见面,他驾驶无牌照东风牌轮式拖拉机从家里出发沿G111线往牛家营子街里走到一座小桥上时,车突然熄火了,当时天刚擦黑,他停车后将车灯打开检查车辆,大约五分钟后,突然听到车后面“砰”的一声,感觉自己的车被撞的晃动了一下,就去车后看,发现车身左后部有一摩托车和一个人都躺在地上,他见拖拉机停放的位置影响救人就往前推拖拉机,这时刘某某过来让他赶紧救人,刘某某就打电话找车并报警,等刘某某的车到后他和刘某某一起将伤者弄到车上,他跟着去了红花沟医院,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因为医生不在,他们又去了初头朗医院,在到医院前,伤者就没有什么意识了,到医院后大夫一直抢救,他在医院等着,交警到后把他传唤到交警大队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在医院等候至公安机关到达,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艳秋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飞飞 审 判 员 董晓磊 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
书记员:崔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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