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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曾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志超、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辛吉辉

书记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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