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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得到赔偿而撤回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晗璐、陈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港市集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隆镇合隆村集龙线39公里+800米处,因疏忽大意、未保持安全车速,撞过道行人任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任某某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警察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
8、户籍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22接警记录、120出车急救调度登记表。
10、调解笔录、交收据、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吉辉
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
人民陪审员 常娇

书记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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