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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某,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2016获得三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74分。建议对罪犯李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余刑不足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七天,显属呈报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石惠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宏旭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石嘴山市监狱干警鲁志宏、李惠娟出庭提请减刑,罪犯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
审判员  刘衍泉
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董宁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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