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马岩(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市经纬客运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岩,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宇、王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昌松
审判员:刘剑
审判员:林华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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