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4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嗣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号牌为辽F207**号蓝色中型自卸货车,沿丹东市振兴区接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接佛线万宝村七组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被害人,男,殁年69岁)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器破裂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在交警部门要求其驾驶肇事车辆进行称重过程中,为避免超载被发现,私自将车上部分货物卸下。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齐某赔偿死者杨某某近亲属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又赔偿死者杨某某近亲属人民币九万元,死者杨某某的近亲属对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放弃参加本案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急救信息查询回执单、院前急救病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湖南华湘司法鉴定所湘华湘司鉴所[2018]法物鉴字第ZS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第21060392018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书、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长庆

书记员:姚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