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2月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4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4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8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通榆县新发街“佳乐商店”门前处左转弯掉头时,与沿新发街由北向南于某(通榆县居民)驾驶已注销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于某受伤,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通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自然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郭某某持有A2驾驶证、肇事车辆状态正常;驾驶人于某驾驶证已注销、驾驶车辆已注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5、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死者于某于2017年2月3日在开通镇新发街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6、通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7、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行驶速度鉴定书及检验、鉴定、评估书,证实此起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技术检验、行驶速度等情况。
8、买卖合同一份,证实肇事车辆已于2016年5月18日由郭某卖与被告人郭某某。
9、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议书、收据、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郭某某系父子关系,郭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客车落籍是其名字,但已于2016年5月份卖给郭某某了。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死者于某是其朋友,2017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于某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到其家里帮其修理完电动三轮车后就走了。
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死者于某是其大爷,于某老伴去世后一直与其生活在一起,于某没有子女,没有父母,他有三个弟弟,一个妹妹,从来不联系。2017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于某驾驶摩托车从其家里出发去帮别人修理电动车,下午5点50左右,其接到电话称于某出事了,在医院里,在往长春转院过程中,于某就去世了。于某以前有驾驶证,好像注销了。
(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7年2月3日晚上6点左右,我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发街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我到佳乐商店买东西,把车头南尾北停在商店门前,买完东西后我上车由北向南左转弯掉头准备回家,在我掉头时,北侧过来一辆摩托车,我没躲开就与摩托车相撞了,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受伤。别人打的120,我与伤者一起去中医院检查,后来我又回到事故现场。肇事车辆是我的,但落的我儿子郭某的名,登记年检了,我有A2驾驶证。
(四)鉴定意见
1、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于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从送检的于某血中未检出乙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吴爱军 审判员 董加旭 审判员 王朋飞
书记员:金鑫 —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