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书记员: 杨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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