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于盘锦监狱服刑。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4日作出(2015)阜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盘锦监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认定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李彦俐
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 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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