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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邢某某,曾用名邢树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钟鹤、赵彩芹医疗、护理等费合计人民币154456.78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邢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86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辅助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2086.42元,获奖金738.50元。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16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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