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延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7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0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8年12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一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
审判员 姜光日
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张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