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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案外人: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负责人张连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赫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被执行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溪市晟信公证处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本晟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主要记载:“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于2016年6月15日与被申请执行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申请执行人在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金额、期限进行调整,金额调整为人民币7980万元,期限延长24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25日。被申请执行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住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蒋某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借款人,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私自通过顶账或出售手段,将抵押住宅中多处为他人办理入住,已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继续履行会造成债权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截至2017年12月末被申请执行人先后偿还贷款人民币1111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6889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6889万元和利息及罚息(以偿还日实际金额为准)、执行公证费人民币13.778万元,执行费及行使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18年1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封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孙思邈大街的“御龙?山语湾”605套抵押房产,发布了查封公告。
案外人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查封范围内X栋X单元X号房屋为其所有,来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购房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权利人并排除执行,经审查举证材料,现有材料能够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其已与被执行人本溪晟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孙思邈大街“御龙?山语湾”X栋X单元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冠宇
审判员 赵丽梓
审判员 谢添禛

书记员: 叶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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