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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文军,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扎劳人仲裁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0625.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此案,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给付案件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世君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李澍琦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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