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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女,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8)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猛、吉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XXXX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凌海市兴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公里+300米处时,因驾驶车转弯时操作不当发生侧滑,将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划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16日,经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2018年8月8日,经凌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在头部等处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温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温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齐某的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凌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玮

书记员: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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