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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与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董云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雅迪牌电动三轮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350m处掉头时,与驾驶蒙DF7**号二轮摩托车的苏某发生碰撞,苏某摔倒在地后,头部与路灯杆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雅迪牌电动三轮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350m处掉头时,与驾驶蒙DF7**号二轮摩托车的苏某发生碰撞。苏某摔倒在地后,头部与路灯杆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家后将三轮车停放在院内小棚里,之后骑自行车出去干活。晚上做饭时将肇事时戴的帽子扔到灶台里烧掉,后被民警抓获。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苏某的亲属牛学芹、苏会雨达成和解协议,丁某一次性赔偿牛学芹、苏会雨、苏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2万元,牛学芹、苏会雨对丁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47分,孙吉志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警称,在S206线上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2017年4月3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丁某刑事拘留。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丁某的妻子。2017年4月1日6时许,丁某骑着她家的电动三轮车出去干活。7时40分许,丁某将电动三轮车骑回家,跟她说在路上掉头时,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到三轮车上,将三轮车撞翻了,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路上,丁某猜测那个驾驶员应该没事,就把三轮车扶起来,骑着三轮车回家了。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许,他从赤峰市沿S206线开车回喀喇沁旗锦山镇,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见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路上掉头,拐了很大的弯路。他听见有摩托车喇叭声,他从后视镜看见三轮车晃了一下,他就开车走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许,他开车沿S206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见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路上掉头,拐了很大的弯路,一辆二轮摩托车摔倒在电动三轮车前面,三轮车晃了一下,他有事就开车走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许,他开车沿S206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见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路上侧翻着,一个人(丁某)正在站起来,一辆二轮摩托车摔倒在电动三轮车前面,地上躺着一个人,他有事就开车走了。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许,她乘坐33路公交车沿S206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见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路上侧翻着,一个戴红色帽子的人(丁某)正在站起来,一辆二轮摩托车摔倒在电动三轮车前面,地上躺着一个人。公交车上的一个人(焦某)给别人打电话让去现场看看是不是同村的人,她继续乘坐公交车走了。7、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许,他乘坐33路公交车沿S206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看见路上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地上躺着一个人。他给孙吉志打电话让去现场看看是不是孙吉志同村的人,他继续乘坐公交车走了。8、证人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9时许,她看见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路上,一个人(苏某)在地上躺着。她问丁某是怎么回事,丁某说不知道,并说自己来的时候,这个人就已经死了。她问丁某为什么没有骑电动三轮车,丁某说三轮车被其老伴骑走拉药材去了。9、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情况。10、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苏某准驾车型为C3E,×××号二轮摩托车登记在牛学芹的名下。1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酒鉴字第00247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经对苏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12、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办案民警依法对丁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扣押,并提取右侧车厢前后损坏粉红色胶墩的情况。1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7]225号检验报告证实,事故现场路面划痕处提取的粉红色附着物与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右侧粉红色前胶墩、后胶墩红外光谱相符,成分相同。14、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尸)字[2017]2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苏某系外伤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15、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喀公交认字[2017]第0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丁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16、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苏某的亲属牛学芹、苏会雨达成和解协议,丁某一次性赔偿牛学芹、苏会雨、苏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2万元,牛学芹、苏会雨对丁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1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某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8、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1日6时许,他驾驶他的雅迪牌电动三轮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案发地点掉头时,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到他的三轮车上,将他的三轮车撞翻了,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路上。他心里害怕,没有上前去看摩托车驾驶员,就开着三轮车回家了,之后将三轮车停放在院内的小棚里,骑自行车出去干活了。晚上他做饭时,将肇事时他戴的一顶红色帽子仍在灶台里烧掉了。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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