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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4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辩护人王玉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李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东郊龙王庙子附近路段时与在路外的行人李贵及三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路外的行人陈某相撞,致李贵、陈某受伤及×××号轻型普通货车、三轮电动车部分机件、陈某家门受损。李贵经林西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贵、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其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将损坏的门修复且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林西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洪芹审判员邓秀娟人民陪审员王华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翟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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