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8)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宇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占新
书记员: 孙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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