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建平县昌隆镇人民政府司机,户籍地及捕前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青峰山乡宋家湾子村6-50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升、罗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N560**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叶线151km+700m处时,与同向的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N560**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叶线151km+700m处时,与同向的被害人杜某某(殁年46周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建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另行赔偿杜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杜某某的近亲属表示不再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王某某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1月9日6时20分许,其驾驶辽N560**号小型轿车至事故地点时,对面会车的大货车灯光晃得其睁不开眼,其减速行驶,等其会完车看见其车前面有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没有尾灯,其车右前大灯位置撞在摩托车尾部,摩托车驾驶人落在其前风挡玻璃上,并顺着其车的右侧掉在路边。其拨打了110和120。其有B2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辽N560**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的是建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实际是建平县昌隆镇人民政府工作用车。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二、被害人管某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6时许,其丈夫杜某某驾驶摩托车去万寿工业园区欣瑞德工程队上班,路经建平县万寿街道宋杖子村委会门前时发生车祸。杜某某有父母杜兴发、步慧新,儿子杜建伟。三、书证:(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过程。(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有B2机动车驾驶资格,其所驾驶肇事车辆登记在建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下;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三)酒精仪检测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无乙醇含量。(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四、(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肇事现场勘查情况。(二)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检验记录,证实交通事故后双方车辆的痕迹状况。五、鉴定意见书:(一)建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杜某某的死亡原因。(二)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建医法司鉴[2018]法毒(酒)鉴字第2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书,证实被害人杜文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杜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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