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陆某
梁鹏(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
辩护人梁鹏,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处罚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处罚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万祥
审判员:赵玉杰
审判员:许玉华

书记员:佟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