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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丹、李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沿清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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