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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内蒙古大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伟丽、卢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马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委托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沿清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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