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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吉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吉东,曾用名时艳军,男,1976年12月1日生于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吉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廷宏、被告人时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时吉东驾驶×××号”长安”牌大型专用校车,沿青铜峡市×××镇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该处行人路某某相撞,造成路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时吉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被告人时吉东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案发后,车主丁某某与被害人路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其中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3万余元,已履行。被告人时吉东与丁某某达成协议,支付丁向东赔偿款3万元。被害人路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一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尚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时吉东供述、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吉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时吉东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吉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丽娟

书记员: 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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