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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东鹏,曾用名马冬朋,男,1982年3月3日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2016年3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东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马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马东鹏驾驶×××”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2队水泥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将车后行人张某某撞倒碾压,张某某因多处损伤骨折致创伤性休克于当日死亡。经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东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东鹏拨打”120、110”急救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17年3月7日,马东鹏所在单位吴忠富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1万元,已付清,被害方对马东鹏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马东鹏供述、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东鹏先以电信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东鹏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马东鹏获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东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马秀花

书记员: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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