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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利,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身份证号x,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20302120180000102号认定:被告人王国利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王国利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王国利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人民法院对王国利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国利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且有公诉人提交的被害人家属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解某、侯某、陈某、国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国利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医学死亡证明,病理鉴定,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酒精检测结果,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有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国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国利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国利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王国利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徐进
人民陪审员 李雅明
人民陪审员 张岩

书记员: 赵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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