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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爽、代理检察员曲晗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辽FBP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港市XX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段时,由于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注意力不集中,未避让过道行人,撞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邹某某,致邹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姚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辛吉辉

书记员: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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