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曹某某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悬挂辽FL9335牌照未经登记的轻型货车沿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港市长山镇下岗村路段时,超车撞同向左转弯骑自行车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郝燕

书记员:宋清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