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右玉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西省右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看守所。辩护人郝艳云,内蒙古三恒(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免及其辩护人郝艳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免驾驶××××××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曹羊线35km+300m处时与前方吕某驾驶的出现故障的×××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该车后面的王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王某于当日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免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免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免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免驾驶××××××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曹羊线35km+300m处时与前方吕某驾驶的出现故障的×××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该车后面推车的王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王某于当日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免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本案由被告人王某免报警至准格尔旗公安局的事实。2.身份证信息、人员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免的主体身份,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被告人王某免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免取得了A2型驾驶资格。4.××××××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车辆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肇事车辆××××××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投保情况及车辆登记情况。5.买卖二手车协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免从郝效勇处购买的××××××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该车现在使用人为被告人王某免。6.吕某、王某的身份信息、人员基础信息,证实吕某及王某的主体身边,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7.吕某的驾驶证信息、×××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信息,证实吕某取得B2型驾驶资格,所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截止2014年2月28日。8.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免、驾驶人吕某二人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均为0mg/100ml。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5日死亡的事实。10.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4日23时50分许,其驾驶×××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曹羊线上发生故障,后让其妻子王某下车推车,后该车被从后面开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倒路边的沟中,其妻子王某受伤后被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的事实。11.被告人王某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免驾驶××××××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曹羊线35km+300m处时与前方的×××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该车后面推车的女子相撞,发生事故后,被撞女子被随后赶来的亲属带走进行救治,被告人王某免拨打电话报警的事实经过。12.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证实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制动系、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1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证实××××××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速度为66km/h。14.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2018年2月8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死因符合胸腹腔脏器脏损伤死亡。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8年2月11日,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免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吕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证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肇事后车辆所处位置、肇事后的车辆状态、现场存留痕迹、物品等现场情况。17.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附车体痕迹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车体撞击痕迹及损坏程度等情况。18.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被告人王某免的供述,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19.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免的家属已经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付被害人王某的家属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免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某免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