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0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案发后与被害人积极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洪书颖

书记员:卜丽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