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高中文化,工商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张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某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因故障停在路边,丁某驾驶的无号牌翻斗车牵引的胡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翻斗车(车主鲁某)相撞,造成乘坐于王某驾驶的车辆内的被害人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伤并在送住扎鲁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得到谅解(对方车辆车主鲁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胡某、丁某、鲁某、杨某2、张某、李某、阚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手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照片、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及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志宏
书记员:王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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